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524执1180号之一

雷加功、战吉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加功;战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4执1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加功,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战吉勇,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雷加功与战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在本院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每月还款4000元直至还清,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524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 明

审 判 员  夏绪军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