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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5民初230号

永丰县莫干山板材旗舰店与江西洪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丰县莫干山板材旗舰店;江西洪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5民初230号

原告:永丰县莫干山板材旗舰店,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桥南家居建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5N74A9A。 经营者:雷海顺,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联系。

被告:江西洪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原告永丰县莫干山板材旗舰店与被告江西洪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永丰县莫干山板材旗舰店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莫干山板材旗舰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莫干山木板板材旗舰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丰县莫干山板材旗舰店负担。

审判员  胡伍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阮妍满

书记员吴国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