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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刑初80号

张红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302刑初80号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林,男,汉族,1981年11月03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陆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林犯危险驾驶罪,于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09日,被告人张红林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由曲靖至陆某,20时20分许,行至秀河线曲陆高速公路K7+100M处(曲靖市麒麟区境内)被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曲陆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检查发现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张红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7mg/100ml。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拘役3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林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红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向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