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12民初11284号
原告:李鹏,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被告:南通零江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颜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南通零江阁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柏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