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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49号

罪犯苏立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苏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9号罪犯苏立春,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立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苏立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苏立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立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立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另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立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