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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2民初122号

林春龙与靖宇县红叶谷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林春龙;靖宇县红叶谷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622民初122号

原告:林春龙,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宇县红叶谷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孔令泉,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作杰,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春龙与被告靖宇县红叶谷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吉0622民初108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各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吉0622民初1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志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