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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37号

罪犯罗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7号罪犯罗标,男,汉族,1961年2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罗标等被告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0049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罗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罗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罗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