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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执242号

龚梦意、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梦意;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龚梦意,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法定代表人邱杰浪。申请执行人龚梦意与被执行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龚梦意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本院《关于将涉“中茂商业广场”执行案件统一归口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湘01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即龚梦意与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解放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