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69号罪犯张怀安,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谢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怀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怀安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淮刑终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怀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怀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怀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怀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怀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