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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刑终53号

季严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季严俊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严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严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沪0113刑初199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季严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季严俊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季严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严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季严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季严俊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严俊撤回上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刑初19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宋文健

审判长  何仁利

审判员  王 潮

审判员  章丽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胥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