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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终561号

孙家志、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家志;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民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志,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淑杰,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丹,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东侧福临门嘉苑。

负责人:庄森,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杰,该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家志因与被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保险周口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681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家志于2019年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孙家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家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孙家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金 薇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明旭

书记员马家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