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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刑更344号

齐献清滥用职权、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滥用职权;受贿
当事人
齐献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344号罪犯齐献清,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沈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献清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赃款936614元、赃物别克轿车一辆均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于2016年8月19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齐献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2日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齐献清于2009年9月在担任永城市人防办主任期间,在永城市友谊有限公司开发的欧亚路友谊小区没有修建人防工程的情况下,为其出具行政许可办结通知书,致使友谊小区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786010元;2009年9月向开始商陈某索要价值104900元别克轿车一辆;2008年向永城市一置业公司姚某某索要价值336614元住房主套;2009年先后两次收受马某某现金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齐献清系一人数罪、多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赃款966614元、赃物别克车一辆均由扣押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献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齐献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另查明,该犯罚金30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罚金收据复印件、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齐献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齐献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