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博,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博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博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世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