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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36号

王鹏与李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鹏;李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博,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博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博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世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