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鲁0285行初121号原告解永升,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莱西市蓬莱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淑玲,主任。委托代理人盖修鹏,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永升不服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解永升,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盖修鹏、姜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水集信息公开【2018】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对于您要求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对刘云胜第九届担任村委会主任离任经济进行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的申请,您已于2017年5月8日提出过同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2017年10月12日以水集信息公开【2017】第28号进行答复,且邮件系统显示您已于2017年10月15日收到我单位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项“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请您不要再提出重复申请。对于您要求公开“将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进行公布的照片、以及公布照片的原始载体”的申请,因我处在公布时未留存照片,所以也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答复如下: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解永升诉称,原告于2018年8月18日向被告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鉴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2017年7月26日作出说明声称对刘云胜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的结果进行了公布。因此,特申请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对第九届担任村委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以及将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进行公布的照片、以及公布照片的原始载体。被告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水集信息公开【2018】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的答复明显前后矛盾,被告声称信息不存在,明显认定事实错误、行政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水集信息公开【2018】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原告解永升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申请书邮寄底单查询单以及44号信息答复书,证明原告涉案信息的时间及被告作出的答复;证据3、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行初24号判决书,证明原告申请的涉案信息不存在;证据4、被告2018年7月26作出的说明,证明与被告作出的2018第44号信息答复书相互矛盾。
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辩称,1、答辩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辩人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在法定时间内做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原告。2、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依法去相关部门进行了查找,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证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3、答辩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项“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依法作出答复意见。”综上,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向答辩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证据2、信息公开申请书(2017年5月8日)、【2017】第28号答复书、快递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对刘云胜第九届担任村委会主任离任经济进行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信息进行过公开申请,答辩人对此已经做出答复,原告已经收到该答复;证据3、查询函,证明答辩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查询;证据4、查询证明,证明经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工作,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证据5、调查笔录,证明工作人员进行了查询工作的过程,以及未查询到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的情况;证据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答辩人依法作出答复;证据7、快递单一份,证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时间;证据8、延期答复告知书,寄送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快递单,证明答辩人向原告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时间。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5真实性认可,证据6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证据7、8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目的,说明和答复并不矛盾。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村民。2018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书面公开:鉴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2017年7月26日作出说明声称对刘云胜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的结果进行了公布。因此,特申请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对第九届担任村委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以及将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进行公布的照片、以及公布照片的原始载体”等相关信息。2018年9月27日,被告作出水集信息公开【2018】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前所述。另查明,2017年5月8日,原告曾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村民委员会第7、8、9、10、11届,每一届书记、主任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信息。同年10月12日,被告作出水集信息公开【2017】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
原告:该信息我处不存在。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两部分:
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对第九届担任村委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上述事项原告在2017年已申请过,被告也已进行答复,本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告以此为由拒绝重复答复,并在被诉答复书中予以说明,并无不当。
二、公开将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进行公布的照片以及公布照片的原始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进行公布的照片以及公布照片的原始载体”。被告收到上述申请后,将该申请交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中心查询。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中心经审查后,确认原告申请公开的“进行公布的照片以及公布照片的原始载体”不存在的事实,被告据此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并要求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解永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永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炳良
人民陪审员 李云海
人民陪审员 赵启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