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林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302刑初53号 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林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宝鸡市渭滨区,现租住宝鸡市渭滨区,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8)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林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林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杜林科驾驶陕CXXXXX号小型轿车因琐事与小轿车司机刘某某发生争吵,在宝鸡市高新大道宝鸡卷烟厂门前停车后,被告人杜林科和刘某某两人下车相互拉扯中,刘某某发现被告人杜林科酒后驾车并报警。经检验,被告人杜林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9mg/100ml。故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指控被告人杜林科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林科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庭审另查明,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杜林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省XX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庭审查明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孟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倪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杜林科的供述材料,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林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林科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林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林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薛 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