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106刑初114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欢,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巡查大队二中队押运司机,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祁龙,男,1992年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巡查大队二中队押运司机,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欢、祁龙犯绑架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欢、祁龙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欢因赌博输钱欠下巨额债务,邀约被告人祁龙及田某,预谋在本市武昌区沙湖公园9号门外的沙湖路上,劫持过往豪车及绑架车主,向车主及其家人勒索钱财。被告人祁欢于2018年6月、7月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作案的手枪状打火机、军刀。2018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祁欢、祁龙携带手枪状打火机、军刀、口罩、扎带等作案工具,驾驶车牌为鄂A×××**的面包车,在本市武昌区徐某大街中铁大厦对面的马路边等待田某,准备去实施犯罪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欢、祁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欢、祁龙犯罪情节较轻,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祁欢、祁龙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欢因赌博欠债,邀约被告人祁龙、田某二人预谋在本市武昌区沙湖公园门外道路上,劫持过往车辆、向车主或其家人勒索钱财。被告人祁欢为此于2018年6、7月间在网上购买手枪状打火机、军刀。2018年7月29日田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祁欢预谋绑架的犯罪事实,当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武昌区徐某大街中铁大厦附近,抓获驾车在此等候田某实施绑架的被告人祁欢、祁龙,当场从车牌号为鄂A×××**的面包车上查获手枪状打火机、军刀、口罩及扎带等作案工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东亭街派出所2018年7月29日16时许,接到田某举报与其朋友祁欢预谋当晚在沙湖公园门口路上寻找有钱人绑架抢钱。民警于当日22时许在田某配合下在徐某大街群星城门口附近马路边将祁欢、祁龙抓获。2、证人田某证言:我来向公安举报,我朋友祁欢要我今晚九点半和他一起到沙湖公园门口那条路上,看到车上有人就连人带车一起绑架走然后抢对方钱。2018年7月28日晚上,祁欢开车带我到沙湖公园,我和他两个走到沙湖边,他跟我说准备29日晚上看到有钱的人就上去把人控制住,然后把人绑到应城、孝感等没有监控的地方,把银行卡密码问出来,如果卡里没有钱就跟他家里打电话,有钱就不用打,要30、40万左右,等钱到手之后人不能留,要把人杀掉,砍下手和头,在车里用油烧掉,再把尸体挖坑埋掉或者丢在河里。祁欢还说要找第三个人和我们一起做这个事,如果对方是两人就我们三个动手,对方是一个人就我们两个动手,还说最好找个女的跟我们配合,让女的去敲车窗假装问路,把车门骗开,他还说会拿枪指着别人,给我看了他身上一个假枪。他跟我约好再找一个同伙7月29日晚上9点半在沙湖公园见面。田某与祁欢聊天记录截图在卷佐证。3、田某辨认笔录,指认祁欢是邀约他一同准备绑架的人。4、证人罗某(武汉荣威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实7月28日与祁欢驾驶的巡逻车一起出车巡逻,当晚祁欢开车到徐某大街上一个城市酒店接上了他一个朋友,到沙湖公园后和他朋友下车走进公园。罗某辨认笔录佐证,其辨认出祁欢当晚接的朋友是田某。5、证人余某(武汉荣威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实7月28日晚与罗某、祁欢同在一车上巡逻,祁欢接一朋友到沙湖公园的事实。6、证人王某(武汉市保安集团巡查大队二中队代理队长)证言:祁欢、祁龙是我队员,平时我给他们安排工作,他们平时上班还好,知道二人在手机上玩赌博游戏,每日输赢有上万元,听说在外面欠了不少债。听祁欢说他欠了30多万。他们上班的工资一个月3990元,加班费100元一天。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及现场照片,证实民警在祁欢、祁龙驾驶的鄂A×××**深灰色巡逻面包车内查获匕首1把、打火机(外观为手枪形状)1个,口罩、手套、扎带若干,查获祁欢、祁龙手机各1部。8、被告人祁欢、祁龙信用卡消费信息、账单信息,证实二人均有大额负债。9、被告人祁欢身份信息、供述:我信用卡、网贷的欠债大约20多万要还,所以想到去抢别人的钱,通过QQ跟“戴旭”(即田某)联系,要到他微信号,我虽然想好了,但不敢在微信上说太多,就说了个“绑”字,准备约他出来详谈。2018年7月28日的时候,我在微信上跟他约好晚上9点接到他,然后开车去沙湖公园,我们俩走进公园边走边谈。我说就在沙湖公园门外这条路上,人不多,没有监控,可以找一个开好车的有钱人,冲上去控制住他,然后把他的车抢了,由我开车,找到孝感周边没有人没有监控的地方,把对方的银行卡密码问出来抢钱,如果对方不说密码,我们就跟他家里人打电话要二三十万或者三四十万,不能要多了,不然对方不给。我说我们到时候就带着面罩抢,抢到了三四十万就把人放了,反正在偏僻地方没有监控查。如果我们暴露了,就找个没人的地方把对方的手和头砍下来烧掉,或者把尸体丢河里去。我们还商量着,为了稳妥起见,要么他要么我再去找一个人来一起帮忙,我们三个人一起动手。当晚我还随身带了一把枪,跟他说到时候带着这个枪,还带把刀吓唬人。当晚12点时,我们谈完,我送他回汉街的住处。7月29日上午他问我今天什么时候动手,我还在犹豫,没回他消息,到下午他又问我,我就说大概晚上9、10点左右,他问我东西带好没,我说都带好了。晚上九点我带着枪、面罩、刀放在车上,并且喊着祁龙跟我一起作案,到酒店等那个男子时被警察抓了。我把我和这男子谈好的想法告诉了祁龙,打算让祁龙见一见他,然后我们今晚有机会就动手。我告诉祁龙我有个朋友从北京回来,我们商量好准备在沙湖公园门外路上找有钱人抢他的车子,然后在孝感周边找没人没监控的地方抢钱。我跟祁龙说两个人到时候抢的话不好搞,想让他跟我们一起,祁龙当时问我万一把人带走车上没钱怎么办,我说我们找有钱人抢,再怎么样都会搞到几万块钱的。我一个月前开始准备,2018年6月20日我在淘宝上买了一把仿真手枪状的打火机,2018年7月10日在淘宝上买了一把户外战术军刀,我开的巡逻车上还有一些医用口罩、扎带是我一年前买的。甩棍、防狼喷剂、强光手电、手套这些都是公司配发的巡逻装备。10、被告人祁龙身份信息、供述:今年五月中旬时,祁欢跟我说如果不想办法搞钱,这辈子都翻不了身,我问他想什么办法,他说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来钱才快。他告诉我说一起去抢劫,具体办法就是找一些偏僻的位置,找开好车的人抢劫。我觉得不靠谱没答应。之后他五六次跟我提过这个建议,他说的多了我有些心动。2018年7月28日晚上六七点他给我发消息,问我晚上敢不敢,我当时同意了,他还说找了个傀儡,晚上在省电力公司那等我。7月29日晚我去省电力公司门口等他,九点半他开巡逻车来接我,然后我们去群星城等他朋友,准备等他朋友来再商量怎么抢。到群星城附近不久就被警察抓了。我们之前想过的方式就是用胶带把人的口封住,再用绳子把手一绑,再把人绑到孝感那边去,找一个没人的地方然后找他要银行卡密码,再到各个银行慢慢取被绑架的人卡里的钱。如果没有钱或者不配合,就找他们家里人要个几十万,如果对我们有威胁就不放人而是直接杀了。车上的口罩是公司配备的,其余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放车上的,不是我准备的。我欠了二十多万没有还,还要养孩子,压力很大。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被告人祁欢、祁龙均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被告人祁欢、祁龙犯绑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欢、祁龙犯绑架(预备)罪的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欢、祁龙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准备作案工具,为实施绑架制造条件,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采纳。祁欢、祁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龙受邀约参与犯罪,所起作用及相应危害性较小,量刑时可予以区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祁欢、祁龙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十个月间量刑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祁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魏筱霞
人民陪审员 梅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克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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