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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2民初92号

黄四清与胡俊敏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黄四清;胡俊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92号 原告黄四清,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胡俊敏,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黄四清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四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四清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金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张开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