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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02民督6号

王继斌与张国瑞督促支付令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王继斌;张国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晋0902民督6号

申请人:王继斌,男,1976年5月14日生,忻州市人。

被

申请人:张国瑞,男,1989年6月12日生,忻州市人。 申请人王继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继斌称,2015年,被申请人张国瑞雇佣申请人开挖机,工作一年后,被申请人除已支付申请人部分工资外仍欠5600元。2018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书立欠申请人工资5600元的欠据一支,并承诺至2018年7月还清。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付。要求被申请人张国瑞给付申请人王继斌工资款5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国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继斌工资56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国瑞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丽卿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