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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民初242号

李慧云与楚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慧云;楚世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242号原告李慧云,女,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楚世伟,男,生于1976年2月6日,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云诉被告楚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云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齐鹏鹤

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

人民陪审员  李永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