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972号
原告:姚爱芝,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被告:上虞区长塘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虞区长塘镇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E8EF0X。
法定代表人:朱来生。 原告姚爱芝与被告上虞区长塘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爱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利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伊丽
书记员俞洁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