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34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2004年1月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理人:王开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原告王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昌县响滩中学,住所地:平昌县响滩镇禹王街。
法定代表人:邱少姜,该校校长。
被告:邹某,女,汉族,生于2002年6月12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理人:邹义刚,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2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被告邹某父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花园巷**。
法定代表人:雷晓,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平昌县响滩中学、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易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