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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3刑更320号

刘恩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刘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兵03刑更320号罪犯刘恩平,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复字第20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刘恩平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2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1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刘恩平曾减刑四次共六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9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刘恩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刘恩平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恩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刘恩平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恩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王   新   巍

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廷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