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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4执126号

汕头市潮南区永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汕头市潮南区永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514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永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沙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启洪。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华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杭湖。 申请人汕头市潮南区永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粤0514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冻结。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郭友禄

审判员  彭明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连佳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