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638号
原告:魏倩倩,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魏倩倩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倩倩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倩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倩倩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倩倩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相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