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609号
原告:淄博骏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楼**。
法定代表人:周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诺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岗镇龙岗村龙东村龙兴路南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淄博骏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诺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骏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山东诺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4872.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山东诺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4872.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美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