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财保13号
申请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西路南侧民生前城**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473675。
法定代表人:王士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涛,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7、18、2334栋商业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5774P。
法定代表人:姚宝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557202.18元。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商银行长青支行的账户,账号:20000245364710300000018;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田支的账户,账号:34×××18;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行洞山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8×××83。 案件申请费3306元,由申请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马金花
审 判 员 邹 明
人民陪审员 沈立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