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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4执1165号之一

程春兰、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春兰;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王玉龙;苏冬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4执1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春兰,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楼504。

法定代表人:王玉龙,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龙,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苏冬霞,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李淋淋与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王玉龙、苏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7)鲁1424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春兰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2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申请费207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我院通过人民法院报于2018年11月13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2月7日,共2次查询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王玉龙、苏冬霞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2019年1月17日通过人行查询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王玉龙、苏冬霞开户情况,其中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苏冬霞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开户账户均已被本院执行的(2018)鲁1424执1114号案件查封。 3.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对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王玉龙、苏冬霞发布限制消费令。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于2019年1月18日将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王玉龙、苏冬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2年,并对滨州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对王玉龙、苏冬霞作出各拘留15日,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已张贴公告送达,待执行)。 4.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1月29日三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断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案款为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黄立欣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风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