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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财保11号之一

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财保1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99679714M。

法定代表人:曹英锋,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回迁营业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4433730P。

法定代表人:秦磊磊,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软件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4JWCXU。

法定代表人:李丽强,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同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