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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民初153号

安徽腾巍置业公司与张新朋、张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腾巍置业公司;张新朋;张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153号

原告:安徽腾巍置业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逍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97072543(1-1)。

法定代表人:杨亚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朋,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张跃男,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安徽腾巍置业公司与张新朋、张跃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安徽腾巍置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腾巍置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曦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