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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825号

郭远伟、夏培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远伟;夏培书;盛应强;范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825号

申请人:郭远伟,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夏培书,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盛应强,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范振宇,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郭远伟与被申请人夏培书、盛应强、范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远伟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培书、盛应强、范振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郭远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培书、盛应强、范振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元。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郭远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