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825号
申请人:郭远伟,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夏培书,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盛应强,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范振宇,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郭远伟与被申请人夏培书、盛应强、范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远伟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培书、盛应强、范振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郭远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培书、盛应强、范振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元。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郭远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