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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刑初37号

程洪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程洪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621刑初3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洪于,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子萌,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8)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洪于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洪于及其辩护人王子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程洪于在陌陌交友软件上认识被害人李某,二人在软件上发展为好友,程洪于对李某自称姓房并假称自己做药材生意,并邀请李某在涡阳县金诚宾馆见面,让与其事先合谋的朱宗亚(另案处理)假冒药材生意的老板,朱宗亚见到李某后假装同意让李某出资合伙干药材生意,李某信以为真便同意。2017年10月23日李某在涡阳县天静宫路新汽车站对面凉亭内将4万元现金交于程洪于、朱宗亚二人,二人拿钱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秦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洪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洪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且无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程洪于在陌陌交友软件上认识被害人李某,程洪于对李某自称姓房并假称其做药材生意,并邀请李某见面。在约定地点见面时,程洪于让与其事先合谋的朱宗亚(另案处理)假冒药材生意的老板,朱宗亚见到李某后同意让李某出资合伙干药材生意,李某信以为真。2017年10月23日,李某将4万元现金交于程洪于、朱宗亚,二人骗款后逃离现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洪于家人赔偿被害人李某4万元,李某对程洪于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拍照的情况。3、发破案经过载明经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查情况。4、辨认笔录载明经被害人辨认程洪于系对其实施诈骗的人以及程洪于对被害人李某的辨认情况。5、抓获经过载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洪于的经过。6、户籍查询单载明被害人及被告人程洪于的身份情况。7、视听资料载明被告人程洪于、朱宗亚在宾馆内对李某实施诈骗情况。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其在“陌陌”上认识了被告人程洪于,程洪于向其自称姓房并做药材生意。程洪于通过“陌陌”与其联系,并向其嘘寒问暖,随后邀请其投资他的药材生意。2017年10月19日,其和程洪于一起到涡阳了解药材生意。在程洪于的安排下,其见了程洪于口中的“老表”朱亚宗,后者表示同意其投资药材生意,一股五万块钱。10月23日其决定投资药材生意,携带4万元至涡阳新汽车站附近交给程洪于、朱亚宗二人。随后发现被骗。9、证人王某的证言:2017年10月23日12时,其听李某说她投资药材生意被骗,请其陪同报警。其陪同李某先至永城市西城区派出所,后乘客车至涡阳县公安局报案。10、证人秦某的证言:其系涡阳县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程洪于、朱亚宗二人于涡阳新汽车站门口处乘坐其开的出租车,并至楚店北头朝镇政府去的路口向南十米左右处下车。11、被告人程洪于供述:2017年10月,其通过交友软件添加了李某好友,自称姓房,做药材生意,并在聊天过程中邀请李某投资其的药材生意。随后不久,李某到涡阳找其了解药材生意。在其的安排之下,李某在涡阳金诚宾馆见到了其事先合谋的“老板”朱亚宗,后者同意李某投资他们的药材生意,李某便回家凑钱。次日,李某至涡阳新汽车站对面将4万元钱交于朱宗亚。随后其到十字路口拦辆出租车送李某回永城,并支付200元给出租车司机。事后,其分得32000元,朱宗亚分得8000元。12、谅解书、收条证实程洪于的家人退赔李某4万元,李某予以谅解的情况。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洪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程洪于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程洪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洪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春杰

审 判 员  赵修珠

人民陪审员  魏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雪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