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0105民初5858号之一
原告:衡树青,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马永江,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衡树青与被告马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马永江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于2018年6月8日对马永江执行逮捕,现该刑事案件尚未终结,不宜会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巴 义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宁 波
书记员 寇文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