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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05民初5858号之一

衡树青与马永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树青;马永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0105民初5858号之一

原告:衡树青,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马永江,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衡树青与被告马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马永江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于2018年6月8日对马永江执行逮捕,现该刑事案件尚未终结,不宜会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巴 义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宁 波

书记员 寇文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