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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执38号

李艳与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艳;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李艳与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执38号 李某某、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6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提及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5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提级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本院(2018)陕06执恢1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塔区柳林镇四岔铺村加油站(加气站),所变现价款在将(2018)陕06执恢1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仍有余款。申请执行李某某明确表示其只主张借款本金42.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自愿放弃。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陕06执恢1号执行案件中的拍卖余款4324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领取执行款42.5万元,缴纳本案执行费7400元。 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执3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3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