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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保38号

刘璇、聂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璇;聂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3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0523民初444号判决,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聂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旭(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聂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财支行的账户62×××19存款3762.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

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