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3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0523民初444号判决,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聂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旭(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聂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财支行的账户62×××19存款3762.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
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