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2民初1056号
原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凤阳巷****。
法定代表人:聂继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刚,男,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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