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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2民初1056号

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2民初1056号

原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凤阳巷****。

法定代表人:聂继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刚,男,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娜

书记员孙维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