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48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朱某荣,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1、2018年9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荣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XX尾新村6排6栋楼下,盗窃被害人简某权的1辆小帅哥牌红色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92元)。 2、2018年12月5日19时48分许,朱某荣来到光明新区马田街道XX社区柏X路南二巷10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周某韦的1辆绿雕牌黑灰色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42元)。 2018年12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光明区马田街道XX才路15号101号佳X福便利店将被告人朱某荣抓获归案,缴获涉案电动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周贵韦)、白色衣服1件、黑色衣服1件。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部分缴赃、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朱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白色衣服一件、黑色衣服一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所有人。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丹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