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4610号
原告:田新房,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有,河南文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海庆,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田新房与被告宋海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杨太平
人民陪审员 薛良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