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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4610号

田新房与宋海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田新房;宋海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4610号

原告:田新房,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有,河南文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海庆,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田新房与被告宋海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杨太平

人民陪审员  薛良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