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82民初10886号
原告:汝州市小伟石料厂,住所地:汝州市陵头镇樊窑村,工商注册号:410482000018365。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系该企业负责人。
原告:张小伟,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专政,系汝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汝州市腾飞石料厂,住所地:汝州市陵头镇樊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84618396B。
法定代表人:夏红岩,系该企业负责人。
被告:夏红岩,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神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源丰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70879170N。
法定代表人:李爱启,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汝州市小伟石料厂、张小伟与被告汝州市腾飞石料厂、夏红岩、被告河南神火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小伟石料厂、张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滕胜利
审 判 员 刘延兵
人民陪审员 井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