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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1财保26号

王磊与刘晓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磊;刘晓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1财保26号

申请人:王磊,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

申请人:刘晓峰,,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北苑社区12委****。 申请人王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刘晓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0000元;将被申请人刘晓峰在哈尔滨市铁路局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现因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刘晓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的冻结。 解除将被申请人刘晓峰在哈尔滨市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傲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