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民初992号
原告:张龙,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金环小区1栋6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20116267X。
被告:左登荣,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星夜村第四村民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512212954。 原告张龙与被告左登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张龙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龙负担。
审判员 张 海 二○一九年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鲁格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