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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执恢41号

刘桂娟与张超、张立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桂娟;张超;张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娟,女,194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张超,男,1945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张立民,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刘桂娟与被执行人张超、张立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桂娟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扶余市三骏乡西孤家村0.225公顷土地及诉讼费42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桂娟于2018年11月27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已变更,原被执行人已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向扶余市三骏乡西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民终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