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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8民初195号

赵玉堂与齐克军、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克军;韩梅;赵玉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 0628 民初195号 原告 赵玉堂,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 齐克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高阳县。 韩梅,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阳县文化馆职工,住高阳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80000元,有借条原件、(2018)冀0628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冀06民终509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证明证明己说。被告韩梅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提交了上述判决书原件;被告齐克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抗辩,相应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负担,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二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0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齐克军、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玉堂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齐克军、韩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金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