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81民督16号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篪,该行山枣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谭幼英,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山枣镇。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谭幼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242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建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祥敏
书 记 员 魏鹏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