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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恢7号

方海祥与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海祥;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方海祥,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方志和。 方海祥申请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海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