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方海祥,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方志和。 方海祥申请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海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