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96号
原告: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艳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女,满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娟娟,女,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祥路******。
法定代表人:陈**平。
被告:成都金凯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一段****iv>
法定代表人:陈**平。 原告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悦华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成都金凯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盛瑞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宏晟悦华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晟悦华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206元,减半收取计271603元,由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冷 雪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金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