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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初96号

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凯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凯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96号

原告: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艳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女,满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娟娟,女,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祥路******。

法定代表人:陈**平。

被告:成都金凯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一段****iv>

法定代表人:陈**平。 原告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悦华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成都金凯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盛瑞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宏晟悦华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晟悦华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206元,减半收取计271603元,由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冷 雪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金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