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323财保6号

刘尊富对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尊富;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财保6号

申请人:刘尊富,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卢勋,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住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

负责人:王鹏,董事长。 申请人刘尊富与被申请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2256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于开户银行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存款225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48元由申请人刘尊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孙 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