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2民初441号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对原告常俊海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豫092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92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判决主文中“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俊海共计14919.11元。”补正为“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俊海共计15099.11元。”。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