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21民初32号
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松鹏,职务:经理。
被告:王旭,男,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