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大武,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克英,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思祥,男,系熊克英之夫,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共同委诉讼托代理人:伍宏学,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吉富,男,汉族,1954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美,女,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周大武、熊克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吉富、陈昌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9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大武、熊克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
一、诉争的房屋有建房各方面的审批手续,系上诉人出资修建,根据《物权法》第30条关于“因合法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房屋自建成时开始就具有物权效力,无须登记。
二、涉案房屋是上诉人通过受让被上诉人的土地后自行修建而成,来源合法,且之前的生效裁判也确认了该房屋的合法性,同一法院的两个裁判不应冲突矛盾。
三、涉案房屋不属于拆除对象,更不属于没收对象,根据政府的文件精神,此类情况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办理物权登记,不存在拆除的可能性,目前正在统计调查。
四、上诉人是基于占有的保护提出的诉请,并非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保护,因此不涉及违法建筑变相确权的问题,人民法院应进行实体裁判。李吉富、陈昌美辩称,上诉人的主张都是乱说,所谓的转让土地一事根本就是假的,转让协议及收据上的签名都不是李吉富本人所写,也没有收到上诉人12万余元的转让款项。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李吉富所有,有政府颁发的权利证书,涉案房屋一楼门市都是属于我方所有,二楼以上的房屋才是由上诉人自行处理。周大武、熊克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石龙路XXX号门市,并赔偿损失共计6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吉富于2007年12月29日取得镇东移民建房选址许可,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房屋。本案讼争房屋至今未办理权属登记,该房屋所在楼房规划许可建设规模为五层,实际建修为六层楼房。一审法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废止)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诉争房屋所在工程于2007年12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设规模为“五层”,但实际修建为六层,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至今无证据表明主管行政机关对此进行了处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诉争房屋已取得权属登记。因此无论根据新法还是旧法,涉案房屋都涉及违章违规建设,是否会被拆除或者被没收,或是合法化,均有待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处理。在此之前,附着于房屋上的民事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周大武、熊克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退还。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周大武、熊克英提交了一份【开州镇街发(2018)81号】文件作为证据,拟证明涉案房屋不属于政府列入的拆除范围,可以办理产权证书,进而证明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经质证,李吉富、陈昌美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门市不属于周大武、熊克英所有,而原本就是属于李吉富、陈昌美所有,故而不存在侵占门市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开州镇街发(2018)81号】文件系当地政府出台的《违法建(构)筑物整治处理及移民房办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本身真实合法,与本案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查明:2018年8月24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镇东街道办事处印发《违法建(构)筑物整治处理及移民房办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从目标任务、对象范围、政策依据、实施步骤、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对于辖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整治处理及移民房办证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门市房屋所在的整栋建筑违反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许可,未按照行政机关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一事实客观确定无疑。上诉人周大武、熊克英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亦能证明涉案门市房屋所在的整栋建筑涉及违章违规建设,被纳入了整治处理的范畴。涉案门市是否会被拆除,能否取得物权登记目前尚未可知,均有待主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因此,附着于门市房屋上的民事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周大武、熊克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柯 言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黄文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