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104执5175号

宋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04执51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宋光(身份证号码:2106231973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