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04执51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宋光(身份证号码:2106231973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